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 平时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主动报告、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或者减小影响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