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