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 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