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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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