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