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

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接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同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