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