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根据商定意见,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提出时限要求。

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