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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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