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