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