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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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