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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四条 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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