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邮政局、应急部、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保障救灾捐赠包裹寄递安全,支持救灾捐赠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动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救灾捐赠包裹,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相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救灾捐赠包裹,是指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期间,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为做好救灾物资保障工作,解决灾区急需的物资短缺问题,以邮件、…
第四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坚持依法履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政企联动、安全有序的工作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包裹安全,服务救灾工作高效开展。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救灾捐赠活动需要和邮政行业实际情况,协商制定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确寄递…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活动,为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寄递服务,并且可以适当减免寄递费用。邮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活动中,应当优先保障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后处理其他邮件、快件,并向用户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为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提高捐赠物资使用效率,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区急需的救灾物资清单。
第九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向灾区寄递捐赠物品应当提前与灾区对接确认物资需求,按照灾区急需,规范有序捐赠。
第十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救灾捐赠包裹时,应当提前沟通协调,妥善安排交接,遵守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救灾捐赠包裹投递管理,提前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合理安排救灾捐赠包裹投递交接工作。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将救灾捐赠包裹与其他邮件、快件进行区分,实施单独处理,优化作业流程,减少中转环节,提高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效率。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救灾…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交寄救灾捐赠包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及时、准确的寄递信息查询服务,遇有特殊情况主动进行通报。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设救灾捐赠包…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加强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活动安全管理,加强收寄验视,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救灾捐赠包裹受损或者积压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进行应急处置,及时组织疏运,防止损失扩大,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活动监测预警和信息沟通,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根据灾区客观条件和救灾捐赠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生产操作,保证寄递渠道…
第十七条
根据灾区寄递渠道运行负荷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优先收寄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的捐赠物品,引导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捐赠事宜。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捐赠包裹寄递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民政部于2016年5月25日以国邮发〔2016〕57号文件印发的《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