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救灾捐赠活动需要和邮政行业实际情况,协商制定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确寄递活动的起止时间、地域范围、慈善组织范围、服务对象、物品种类以及其他要求,并以适当方式部署实施。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