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交寄救灾捐赠包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及时、准确的寄递信息查询服务,遇有特殊情况主动进行通报。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设救灾捐赠包裹寄递预约、查询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