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救灾捐赠包裹时,应当提前沟通协调,妥善安排交接,遵守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做好收寄验视工作,防止各类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