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救灾捐赠包裹投递管理,提前与灾区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合理安排救灾捐赠包裹投递交接工作。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当提前做好接收救灾捐赠包裹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交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