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捐赠包裹寄递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