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民政部于2016年5月25日以国邮发〔2016〕57号文件印发的《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