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动员、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期间,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救灾捐赠包裹,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