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活动监测预警和信息沟通,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根据灾区客观条件和救灾捐赠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生产操作,保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