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灾区寄递渠道运行负荷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优先收寄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的捐赠物品,引导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捐赠事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