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 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 第九条 差额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拨款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具体处理办法由…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统一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商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

一、 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二、 采购机关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 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二) 行政单位会计记: (三) 事业单位会计记:

三、 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采购合同和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付款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四、 财政总预算会计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后,通知商业银行将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回。具体账务处理:

(一) 全额支付的账务处理: 1、 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1) 将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2) 将节约的资金,划回采购机关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3) 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 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 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2) 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3) 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 事业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 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2) 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3) 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 差额支付的账务处理: 1、 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1) 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2) 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 行政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 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2) 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 事业单位会计的账务处理。 (1) 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等相关票据时,记: (2) 采购机关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 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国有商业银行交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时,记: (二) 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利息收入全额作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记:

六、 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超出了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时,应按原定的采购资金比例进行负担。其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一) 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增加的预算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二) 行政、事业单位将应增加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 行政单位会计记: 2、 事业单位会计记:

七、 年终,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