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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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