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