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具体处理办法由省级(合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