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