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