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审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具体审查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章 咨询机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按以下行业和领域分类: 第五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个或多个行业、一项或多项业务范围的咨询资质。 第三章 资质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 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咨询业务。 第十条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包括: 第十五条 资质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已获得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甲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项…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第十九条 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报及审定程序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审定通过,颁发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资质等级预备证书有效期为1年。待年限和经营业绩等达到相…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取消其资质,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中尚未转制为公司的事业单位,在资质等级审定时,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注册资本”,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条件不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略) 二、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