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