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