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审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具体审查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