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六章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取消其资质,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