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提供虚假的投资咨询文件或材料的;
分立或合并的未及时交回资质证书的;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及时通报的。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提供虚假的投资咨询文件或材料的;
分立或合并的未及时交回资质证书的;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及时通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