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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中尚未转制为公司的事业单位,在资质等级审定时,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注册资本”,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条件不予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略) 二、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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