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