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