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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 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咨询业务。 第十条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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