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具备承担相应的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1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1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万元;
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投资咨询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