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六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