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发布机关 文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对港澳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统筹全国文化资源,形成对港澳文化工作合力,文化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为此特制订… 第二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扶持领域

第三条 鼓励全国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围绕中央对港澳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各自的文化资源和人才优势,自主策划和实施思想内涵丰富、艺术质量上乘、时代特色鲜明、符合港澳社会需…

第三章 项目要求

第四条 项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文化部将于每年5月30日前在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上发布第二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通知及报表。各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将该通知… 第六条 各申请单位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登陆文化部网站,下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按要求认真填报后于8月30日前向各地方文化厅(局)申报。各地方文化厅(局)负责…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统筹研究,于每年11月30日前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并在文化部网站上公示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 重点项目一经立项,其申报表、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活动内容不得违背该协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经费实行“专项核定、分期支付、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在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的同时,提出对各申报项目的扶持金额;文化部财务司将对项目扶持金额、预算开支范围、有关费用标准等进行审核。重点项…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各地方文化厅(局)在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申报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对扶持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文化部财务司将… 第十四条 为促进各地方开展对港澳文化工作,文化部拨付的扶持经费不高于项目预算总额的60%。同时,各地方文化厅(局)应为项目争取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低于我部扶持经费的5…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自筹经费由各申报单位管理。

第七章 结项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活动总结、据实填报的经费决算表和证明地方配套资金到账的银行单据复印件。各申报单位经各地方文化厅(局)上报文… 第十七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适时派人监督、检查活动效果,并适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已批准的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请单位曾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不予扶持。 第十九条 对于活动规模变化较大、延期或不能举办的项目,各地方文化厅(局)应提前30天正式来函说明原因。项目因故取消或推迟执行3个月以上,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略,详情请登录文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