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扶持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赴港澳出访项目的创作费用、策展费用、制作费用和推介费用等。

人员往返港澳旅费、展品、道具等的运输费用。

港澳来访项目的内地接待费用等。

展品、道具等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