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在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的同时,提出对各申报项目的扶持金额;文化部财务司将对项目扶持金额、预算开支范围、有关费用标准等进行审核。重点项目扶持金额一次核定,视额度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万),于正式立项后60天内,一次性拨付予各地方文化厅(局)。
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0万),分两期拨付。首期经费不高于总额的80%,余款待结项考核合格后拨付。
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万),于正式立项后60天内,一次性拨付予各地方文化厅(局)。
扶持总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0万),分两期拨付。首期经费不高于总额的80%,余款待结项考核合格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