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统筹研究,于每年11月30日前确定《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并在文化部网站上公示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 重点项目一经立项,其申报表、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活动内容不得违背该协议。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