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各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提交关于申报重点项目的请示,同时附上对所报项目及其申请单位的初审评议及下列材料:
由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
港澳合作方邀请函、双方协议书或合同。
项目预算表。
各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提交关于申报重点项目的请示,同时附上对所报项目及其申请单位的初审评议及下列材料:
由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
港澳合作方邀请函、双方协议书或合同。
项目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