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六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申请单位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登陆文化部网站,下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按要求认真填报后于8月30日前向各地方文化厅(局)申报。各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初审选优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统一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