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为促进各地方开展对港澳文化工作,文化部拨付的扶持经费不高于项目预算总额的60%。同时,各地方文化厅(局)应为项目争取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低于我部扶持经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