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适时派人监督、检查活动效果,并适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已批准的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文化部审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申报单位三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评估未达要求或延迟上报、不报总结及决算的;
弄虚作假申报重点项目扶持的;
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截留、挪用和挤占资助经费的;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