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七章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结项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活动总结、据实填报的经费决算表和证明地方配套资金到账的银行单据复印件。各申报单位经各地方文化厅(局)上报文… 第十七条 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将适时派人监督、检查活动效果,并适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已批准的项目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请单位曾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不予扶持。 第十九条 对于活动规模变化较大、延期或不能举办的项目,各地方文化厅(局)应提前30天正式来函说明原因。项目因故取消或推迟执行3个月以上,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略,详情请登录文化部网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