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七章 结项考核 第十九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七章 结项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于活动规模变化较大、延期或不能举办的项目,各地方文化厅(局)应提前30天正式来函说明原因。项目因故取消或推迟执行3个月以上,应全额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